校财字〔2019〕2号
校内人员及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式
为保证提交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学校推荐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推荐使用的远程办税端采集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信息,即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采集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所得税”APP可通过应用商店输入“个人所得税”搜索下载或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二、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对象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对象包括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在职教职工、有劳务性收入的离退休人员。
三、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具体说明详见附件1)
1. 单位预扣预缴申报
2. 自行汇算清缴申报
四、信息申报及扣除的时间安排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当月1号之前的申报信息可以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抵扣,1号之后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在次月的工资中可以享受个税专项扣除抵税优惠政策。
因薪酬软件系统升级尚未完成,学校拟在3月份工资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1-2月份工资按照原个税法规定扣除。
由于2019年已采用累计预扣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未及时更新和填报、未做税前扣除的,可以在以后月份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和退税,不影响全年缴税金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认真谨慎填写相关信息,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税务规定应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五年。
如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申报有疑问,可通过查阅政策(附件1、附件2)进行了解或电话咨询财务处薪酬与奖助学金管理科,电话85166523。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说明
2.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注意事项及政策解读
财务处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