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新民校区医院所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请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关于2009年12月31日前教职工垫付医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 票据按照财务报销要求,粘贴在“小型票据粘贴单”上,并填写报销单,报销单上必须注明单位、姓名、联系电话,不填写金额。原始票据已经过校区医院院长审核签字的教职工,可直接进行票据粘贴和报销单填写,按要求将粘贴好的票据交到财会科。
3. 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携带工作证到新民校区医院财会科交原始票据及报销单。过期不候,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