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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校区报销医疗费的重要通知

作者: 时间:2010-10-19 点击数:

新民校区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1. 凡新民校区医院所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请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关于2009年12月31日前教职工垫付医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 票据按照财务报销要求,粘贴在“小型票据粘贴单”上,并填写报销单,报销单上必须注明单位、姓名、联系电话,不填写金额。原始票据已经过校区医院院长审核签字的教职工,可直接进行票据粘贴和报销单填写,按要求将粘贴好的票据交到财会科。

2. 具体时间安排:

10月20日上午: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

10月20日下午:后勤集团

10月21日上午:白求恩医学院

10月21日下午:护理学、图书馆

10月22日上午 :离退休人员 新民校区派出机构

10月22日下午:其他

3. 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携带工作证到新民校区医院财会科交原始票据及报销单。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新民校区医院

20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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