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3-2014年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依据《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励近年来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二)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奖励在我市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组织、管理团队或个人。
(三)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创新性强,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且在我市已经较好地进行了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项目。
(一)申报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等级奖励;或一项获得吉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一项获得长春市科技进步特等奖,或两项获得长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了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工业领域,三年累计上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三年累计增收1.5亿元以上。
(二)申报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的候选人,应当长期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在本市产生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工业领域近三年利税累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近三年累计增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评为一等奖;工业领域近三年利税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近三年累计增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可评为二等奖。
2、组织转化的科技成果,填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空白;
3、通过组织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4、在组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在科技合作过程中引进了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并实施产业化或技术应用效果显著;
(三)申报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鉴定、验收)或者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新产品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并经认证且已在市科技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经转化应用一年以上,无任何争议或争议已解决,且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本年度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临床医疗卫生成果每人只能申报一项。要求已推广应用,临床病历有据可查,且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其中,常见病、多发病临床应用须在2家以上医院推广,临床应用病例500例以上;疑难杂症病临床应用病例200例以上。已获得过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医疗卫生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一般需间隔2年,其他人员一般需间隔1年,方可再次申报;
(二)本年度吉林大学有3项申报指标;吉林大学临床医院各有3项申报指标,由临床医院组织申报;
(三)申报在通过申报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申报。将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提交市科技局科技成果推广处。申报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科技成果推广处初审并得到通知后,配合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两部分:
1、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申报书和电子版附件。电子版申报书需登录“长春市科技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 (http://www.ccst.gov.cn)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上传;电子版附件需扫描产生图片文件上传。
2、书面申报材料。学校进行遴选后的项目在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两份书面申报材料上报至学校科技处(南区行政楼720-2室)。原始件需用铅笔在首页正上方标明“原件”二字,并用铅笔在右上角标注全册页码。书面申报材料中原始资料请自行留存,已上报的申报材料将不予返还。
1、申报截止时间:5月30日之前将申报初稿一份(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初稿)送到科技处(中心校区行政楼720-2室),进行遴选后再进步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