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籍在校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党的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同时,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要妥善保存;
(二)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三)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院级党组织备案。
二十八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共青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优;非共青团员入党一般采取党员推荐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对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划分培养层次,及时讨论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院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制定发展党员计划
第十五条 院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超前考察工作,确定下一年计划发展对象。
(一)本专科生要查阅其入学以来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二)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测评在其所属班级(团支部)中进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测评在其所属单位(党支部)教职员工中进行,参与测评人数必须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入党积极分子测评合格率未达到80%的,不能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人选。
(四)同考察对象谈话,考察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筛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计划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院级党组织对计划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并在单位网站上公示,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发展党员计划。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院级党组织确定的计划发展对象进行审核,提出指导意见。审核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纪实》《计划发展对象超前考察登记表》等。本专科生需审核学习成绩单。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汇总各院级党组织发展党员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二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院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经学校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培训并考核。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被列为发展对象后,院级党组织应在单位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和院级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主管部门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纪实》《计划发展对象超前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登记表》等。本专科生需审核学习成绩单。
主管部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预审结论,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并指导其填写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按有关要求认真、严肃地填写有关栏目,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入党介绍人要写清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表明自己的态度及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对发展对象入党的书面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大会事宜;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做好在支部大会上发言的准备。
第三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七)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纪实》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二条 院级党组织设为党委的,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并报校党委备案;设为党总支的,应对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校党委审批;设为直属党支部的,直接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并针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党委批准预备党员后,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二)支部负责人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明确其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其编入基层党组织的情况和交纳党费的规定;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指出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做好思想工作;
(三)将党委审批意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四)要求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组织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在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后及时举行。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在听取党小组和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十条 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遇到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要求与发展对象公示要求相同。
第四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程序与接收预备党员审批程序相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预备党员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院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纪实》、政治审查材料、《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纪实》和转正申请书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前,院级党组织应检查其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将全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部署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教工发展党员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本专科生发展党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发展党员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四十八条 院级党组织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五十条 各院级党组织的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在当年十一月底前结束,并向主管部门上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主管部门、各院级党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校党组字〔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