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本科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的立项、审核、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管理工作。职责为:
1、根据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
2、负责全校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维修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落实维修方案;
3、建立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维修记录,回收更换的废弃器件;
4、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施网上申报及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网上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目标是恢复设备的初始功能。仪器设备维修只包含正常损坏仪器设备本身零配件的更换,不包含消耗品配件和仪器设备升级配件的更换。
第四条 按照学校维修经费的使用规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只负责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高等职业教育实验教学设备维修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科研与本科教学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根据其使用方向,按本科教学使用比例支付。
第六条 使用单位教学仪器设备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平时的检修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避免仪器设备造成更大的损坏。
第七条 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责任人、责任单位或两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以及赔偿。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各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修理,须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与厂方联系,由厂方负责保修。
第九条 仪器设备因故障需要报修时,使用单位在网上填报《吉林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单》(详见附件1),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的主要内容内容有:
1、仪器设备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内容;
2、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的原因及责任;
3、拟维修(保养)、校检、标定的项目;
4、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还要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专门机构专业检修报价等。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申报信息,参考相关教学文件,审核仪器设备的教学用途并确定是否维修,维修优先权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的次序排列。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派专职维修管理人员审核维修项目,并组织校内、外技术人员对报修设备进行鉴定。根据技术含量和工艺难度,与教学单位共同现场审定由校内技术人员维修或请厂商维修、维修厂商资质、维修方案及价格。维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设备原值的40%和市场现时售价的60%。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计划通过审核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依照相关原则立项,确定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经费额度确定后,符合招标或议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修企业并签订维修合同;其它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维修企业,与维修企业签订《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合同》(详见附件2)。
有维修能力的教学单位可以在项目批准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自行修理本单位的教学设备,完成相应工作量的技术人员可以得到适当报酬(其报酬标准要低于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设备单台(套)超过2万元的检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同使用单位共同选定维修方式,制定维修方案,提出技术要求和验收指标。
第十五条 对于应急报修并提出限时维修和服务要求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前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即时审批维修,手续可以补办。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问题及时修订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验收;设备单台(套)超过2万元的检修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纸质档案,同时,建立功能完善、信息准确的仪器设备维修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申报、师生评议、账目公开、处内互审等工作,为技术服务和公开监督提供信息保障。
第十九条 更换下来的已损零部件原则上由学校收回,集中管理,统一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09年8月19日